自治區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工作要求,為強化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落實,不斷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單位定義)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牽頭單位,具有確定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外觀和使用功能,組織協調和督促項目建設進度,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合理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履行工程建設項目保修義務等職責,作為工程建設單位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等各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自然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并定期開展抽查檢查,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一張網”。建設單位應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每年開展有針對性的質量安全培訓,確保項目管理人員熟練掌握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信息,并確保填報人員與現場管理人員一致。
建設單位要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在建造方式上推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BIM技術應用;在承包方式上推廣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等新理念、新模式,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第四條 (質量終身責任制)建設單位應當牽頭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按照規定簽署《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見附件1)《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見附件2),同時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簽訂授權書和承諾書,明確各方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安全承擔相應終身責任,對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應當牽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見附件3)。建設單位應針對不同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職責,與各責任主體簽訂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承諾書,承諾書應明確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及考核獎懲機制,確保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職責履行到位。
第六條 (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要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立項、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按照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圖紙審查機構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安全設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對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按處理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
第七條 (承發包管理)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項目承發包法規制度,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項目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其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和質量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八條 (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要科學合理確定工程項目的建設工期和造價,不得要求各方責任主體盲目趕工期、搶進度,擅自簡化工序、壓低工程造價、降低質量安全標準。確需調整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后實施,并納入工程項目檔案;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予以保障;因不可抗力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停工的,建設單位應給予合理的工期或費用補償;因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對質量安全達到要求的工程項目進行結算、決算,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出現因工程款撥付、不合理工期要求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嚴肅追究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責任,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
第九條 (質量缺陷保修)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質量回訪、質量保修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方責任主體認真落實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最大限度降低質量缺陷風險,有效減少質量投訴。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的保修責任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第十條 (質量安全檢測)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開展工程質量和安全防護用品檢測,并支付相應的檢測費用。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發現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存在篡改、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糾正,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違規委托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的視為無效檢測,一律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建設單位和其他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應加大對其建設工程項目的檢查頻次。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其他有關責任主體下發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對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堅決責令停業整頓并掛牌督辦;整改回執單(見附件4)須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至受理該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復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其他責任主體的管理)建設單位應定期檢查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總監制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落實情況。建設單位應督促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按要求履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鼓勵各方責任主體在工程質量安全領域爭先創優。
第十三條 (房產項目預售聯動管理)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信息公示)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通過現場公示、網絡公示等形式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應公開安全生產負責人、質量保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建設單位在房產項目銷售時,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房產項目買賣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應與實際交付標準一致;同時鼓勵組織業主開放日,對住宅工程邀請業主代表和物業單位參加分戶驗收,試行按套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竣工聯合驗收)建設項目完工并具備竣工聯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以網上申請的方式提出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并組織各方責任主體做好規劃、消防、人防、檔案等專項驗收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消防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嚴防建設項目先天不足。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資料管理,落實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第十六條 (質量安全事故處理)建設單位要組織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加強應急體系和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排除隱患能力。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建設單位應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其他責任主體發生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可依照合同約定等追究相關單位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具體罰則見附件5);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網絡媒體、報刊雜志等載體及時曝光違法違規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及違法違規事實等信息。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聯動機制)建設單位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按照罰則對其進行處罰外,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規定,建立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動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并移交問題線索,依法協助調查。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其他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責任管理過程中,對各方責任主體違法違規問題,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責任主體為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相關人員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并移交問題線索。
第十九條 (信用體系評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加快推進行業信用體系評價工作。要建立健全建設單位信用檔案,對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并做好信息公示,充分運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手段,加大對守信建設單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設單位的聯合懲戒力度(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6)。
第二十條 (附則)本辦法主要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茲授權我單位 (姓名)擔任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代表本人就該項目實施組織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我單位對被授權人在授權范圍內產生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授權書自授權之日起生效。
被授權人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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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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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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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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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執業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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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人簽字: |
授權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本人受 單位 (法定代表人)授權,擔任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本人承諾將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并對該工程項目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承諾人簽字:
身份證號:
注冊執業資格:
注冊執業證號: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
本人為 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開發建設的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籌管理,本人承諾將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并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
承諾人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
(項目負責人)
本人受 單位 (法定代表人)授權,擔任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本人承諾將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并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
承諾人簽字:
身份證號:
注冊執業資格:
注冊執業證號: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情況回執單
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我單位接到關于_________工程,編號:___質/安監____整(停)﹝﹞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書》,現已按要求進行了整改,請核查。
整改情況簡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相關資料_____份(件)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_____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_____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_____ 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_____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簽收人:_______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罰則清單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建設單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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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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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有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不構成犯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罰款,沒收賄賂財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處分。 |
2 |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二條 |
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 |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4 |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
5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6 |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7 |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8 |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
9 |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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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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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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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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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
14 |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5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6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7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8 |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刑法是否涉及相應罰則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19 |
建設單位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
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20 |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21 |
建設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生產罰則清單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建設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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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2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照本條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
3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發生較大事故的/發生重大事故的/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
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
4 |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5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6 |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7 |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8 |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9 |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10 |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
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 |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
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12 |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13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
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十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14 |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15 |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16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發生一般事故的/發生較大事故的/發生重大事故的/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
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
17 |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
18 |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19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0 |
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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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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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3 |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或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或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或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或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4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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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6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信用信息分類 |
信用信息指標 |
評價標準 |
分值 |
得分 |
基本信用 信息(70分) |
基本信息申報完整 (65分) |
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企業住所地、聯系方式。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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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情況(5分) |
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未因不履行合同受到投訴舉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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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得分 |
此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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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
獲獎(表彰)信息(最高40分) |
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金獎)、國家科技進步獎 |
2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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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優質工程獎、建筑行業科技進步獎、優秀專利獎 |
1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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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鋼獎、安裝之星、中國建筑裝飾獎、綠色建筑、專利、國家級工法等 |
1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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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天山獎、科技進步獎、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獎 |
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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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科技示范工程、標準化示范工地、綠色建筑等 |
4/項,最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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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級工程建設工法、標準化工地 |
1/項,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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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地州市級獎項(亞心杯、天馬杯等) |
2/項,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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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地州市級專業獎項(結構杯、裝飾獎等) |
1/項,最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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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為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 |
2/項,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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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最高15分) |
申請國家、自治區級或地方政府研發課題,國家級評審論證通過的科研課題每項6分,自治區級評審論證通過的科研課題4分,地州市級評審論證通過2分 |
6/4/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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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課題研究、授課評卷、論壇講座、技術咨詢、意見反饋等 |
1/次(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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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標準(定額)(最高8分) |
主編/參編已頒布的國家標準 |
6/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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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參編已頒布的行業標準 |
5/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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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參編已頒布的自治區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
3/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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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益信息(最高7分) |
參與救災、慈善公益宣傳等活動,受到有關部門表彰 或官方主流媒體宣傳報道 |
1/次(最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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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會責任,助力脫貧攻堅,參與扶貧項目建設 |
0.5/萬元(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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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貧困人口或貧困家庭捐贈物資 |
0.2/萬元(最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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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得分 |
此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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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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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市場行為 |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冊執業人員,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
評定為C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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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工程,受到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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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包,受到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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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信用信息時,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價結果客觀真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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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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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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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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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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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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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其他行政處罰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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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停工整改、通報批評或其他行政處理的 |
-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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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一次扣10分,造成群體上訪的,一次扣20分 |
-10/-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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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質量投訴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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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質量投訴,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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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司法機關判決或裁定認定有其他合同違約行為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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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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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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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價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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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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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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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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